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 诉讼 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自然 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在法律中,我国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关系总,行政相对人拥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益以及受保护权,那么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了服从管理、协助公务执行、接受监督以及遵守法律程序的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做出了违反 法规 要求,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