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做保全,但申请保全的条件对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会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一、合同履行纠纷申请保全需准备哪些材料?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财产保全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 2、提供财产线索:包括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房地产、有价证券、车辆、股权、其他财产性权利等等。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保全申请予以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