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研究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释义 |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确定。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制造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确定相应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关系 1、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3、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在法律领域中有着密切的关系。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的管辖范围;而专属管辖则是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而特殊地域管辖则是一种常见的管辖方式。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地域管辖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划分,如制造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合理的地域管辖划分有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创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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