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怎样缴纳 |
释义 | 1、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免税重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在我国相关的企业在进行分立是指相关的企业合并或重组的行为,这类企业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相关的税种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缴纳,企业的办理时需要按照这类规定进行缴纳,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经济市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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