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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拘留 批捕 逮捕 -拘留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提请批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
    三、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不服决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五、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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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