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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的表现行为有哪些?
释义
    信用卡欺诈行为包括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伪造信用卡是指制造出与真实信用卡相似的虚假信用卡,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骗取财物。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拒不归还。这些行为都属于信用卡欺诈的范畴。
    法律分析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3、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拓展延伸
    揭示信用卡诈骗的常见手法
    信用卡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非法使用。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法包括虚假网站欺诈、假冒银行电话诈骗、恶意软件攻击、盗刷信用卡信息等。虚假网站欺诈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制作与真实网站相似的虚假网站,引诱受害人输入信用卡信息,从而获取信用卡信息。假冒银行电话诈骗则是犯罪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骗取受害人的信用卡信息。恶意软件攻击是指通过植入恶意软件或病毒,窃取用户的信用卡信息。盗刷信用卡信息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用于非法消费。为了保护自己的信用卡安全,我们应当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的认知,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结语
    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身份和恶意透支等手段,严重损害了他人财产安全。我们应当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信用卡安全,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的认知,远离虚假网站欺诈、假冒银行电话诈骗、恶意软件攻击和盗刷信用卡信息等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环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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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7: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