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服务合同是不需要由全体业主来签的。 合同只认业委会或者业主的大会的公章,盖章生效。因为他们是一个组织,而不是单个个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是,如果是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物业合同的违约责任是: 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