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标准9级 |
释义 | 最新九级工伤鉴定,需要诊断器官是否出现了部分缺损,形态是否出现异常,是否出现轻度功能障碍,是否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等。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但有出现癫痫轻度;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等以上其他情况的,也可鉴定为九级工伤。 一、关于口腔科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1、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2、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3、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2)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3)舌缺损大于全舌2/3; (4)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5)下颌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轻度毁容; (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3)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4)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100px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5、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2)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6、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 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8、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二、请问伤残鉴定等级是什么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恬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瘢瘦;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跟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跟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ldb或一耳损失≥7l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同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戒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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