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坡道会车让行规定如下: 1、在遇到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明确画出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上坡车辆拥有优先路权,如果下坡车辆未让上坡车辆先行,而发生事故,则未让行的下坡车辆负事故全责; 2、同样情况,如果下坡车辆已经行至下坡的途中,而上坡车辆刚进入上坡路段的话,则刚进入上坡路段的车辆要让已经行至下坡途中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