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财产变价是将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属于破产财产的非金钱财产变卖为金钱的行为。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变价行为是清算组的处分行为之一。将破产财产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利的方法和合理的价格进行变卖,是清算组的重要职权和义务。在债权调查结束前,一般不得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但对于易腐、易损或季节性很强的财产,法律规定可在调查结束前变价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