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管控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消毒是落实“人-物-环境同防”、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做好消毒工作事关防疫整体举措落实,事关疫情防控效果。各地要高度重视,不因事“小”而不为,进一步提高对消毒工作重要性和关键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一刻不能放松,丝毫不能马虎。要组织认真排查,堵漏洞、补短板,提高能力,科学精准开展消毒工作,从严从细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坚决守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二、压实消毒工作主体责任 各地要严格落实辖区、行业部门、单位、人员“四方责任”,对本地区、本系统消毒工作进行再部署、再细化、再落实,确保消毒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本行业做好消毒工作的落实。各行业、各单位要建立日常消毒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毒工作。消毒服务企业要具备符合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购置和使用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消毒产品,要具有能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确保消毒服务的效果和质量。消毒人员要熟悉消毒剂的配制、消毒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等,使用可靠的消毒方式及科学的消毒剂量进行消毒操作。 三、科学精准开展消毒工作 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从严从紧落实消毒工作。要从严加强院感防控工作,严格做好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的消毒。飞机、铁路、客运、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日常预防性消毒。超市、商场、宾馆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所,要规范卫生管理,充分做好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加大高频接触部位消毒频次。对进口货物要严格检疫消毒,特别是要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检测和外包装预防性消毒,防范风险隐患。农村地区要提前制定消毒预案,充分做好消毒全流程、全链条和各环节的衔接。相关消毒操作技术要求见附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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