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所有资产已抵押给银行,如果公司破产,是优先职工还是银行 |
释义 | 《破产法》规定,有抵押的债权优先于员工工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分析 有抵押的债权是优先于员工工资的,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拓展延伸 公司破产后,如何确定职工和银行之间的债权优先顺序? 在公司破产后,确定职工和银行之间债权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人协议,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银行可以优先收回其抵押的资产价值。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职工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金等也可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这取决于国家的劳动法和破产法规定。法院在处理破产程序时,会考虑各方的权益,并根据法律和相关协议作出决定。因此,确定职工和银行之间债权的优先顺序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债权协议和破产程序的具体情况。 结语 根据《破产法》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公司破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职工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金等也可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确定职工和银行之间债权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债权协议和破产程序的具体情况。法院会在处理破产程序时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并根据法律和协议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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