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故应提交的文件也比较多。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有什么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工商登记。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等;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