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是不同的,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例如,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现金收付基础,50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但在另外的情况下两者则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简单说,如果是还款的话就不属于当期费用 法律客观: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