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使用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3)》第一条:劳动者因使用者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营者不能再处理,因此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理由,要求使用者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