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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法律依据: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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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7: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