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法律依据: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