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抵押 物、 质押 物、留置物可以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但不影响 抵押权 人、质权人、 留置权 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此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对有抵押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