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有哪些劳动保护义务 |
释义 | 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54条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对于事故中的负责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提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具体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返还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会购置一些安全性能较好的设备,代替原有的安全性能差的设备,或者对现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加大其安全性;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会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替代,用无毒低毒的材料代替有毒高毒的材料,或对从业人员采取个体防护措施,这些做法都可能加大成本的投入。返还的部分基金可作为这些投入的补偿。 第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经费。为了改善生产作业现场的劳动条件,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高温、体力劳动强度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检测、检验;企业的特种生产设备及在用的大型危险性设备也需定期检验;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及引进项目安全性的检验及评价也需要经费支持。 第三,宣传、教育经费。可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和社会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对企业内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并遵守安全生产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掌握实际操作的工作要领,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四,安全生产科研工作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级科研机构,可拨付一定的基金,用于相关的专项课题的研究,如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等,最终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实际工作中。 第五,表彰与奖励。对每年工伤预防做得好、工伤事故率明显降低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表彰对改进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人员,奖励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 另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可用于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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