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到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监督有哪些要求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