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规定
释义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1、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2、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3、是严防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三大“制度护法”。
    请各级领导干部做到:
    (一)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四)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五)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的予以拒绝。
    请全体政法干警做到:
    (一)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不说情打招呼,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泄露政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三)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四)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六)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不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请广大群众做到:
    (一)不请托领导干部、政法干警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司法;
    (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广大干部群众、每一位政法干警的责任和义务。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每一位政法干警的辛勤付出,更离不开每一位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让不请托、不打探、不违规干预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成为每个人的行动自觉,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