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上的住所地一般填经常居住地,现在大部分劳动合同还会要求填写户籍所在地,方便紧急情况联系劳动者近亲属。  劳动合同上的劳动者住所地与劳动者解除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想要变更的,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可变更。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实际场所不一致,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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