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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权应考虑哪些因素
释义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一、四川省环境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六)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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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