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重开:1、首先收回原来的发票,按作废处理;2、然后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重新开具发票即可。因为之前的发票已经上报过销项税了,所以现在只用拿到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再根据通知单号才能开具的。然后用红字发票做冲回销售的分录,最后再开正确的发票,并据以入帐做销售即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