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中法院的判决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
释义 | 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罪刑相适应,即罪与罚的关系应当是相对应的。那么我们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作一个比较就可以发现,逃税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个幅度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是3到7年有期徒刑,而且还不是一般的结果犯罪,是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法定最高刑才是7年。 可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如果作为行为犯来对待,那么他仅仅形式上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而客观上并没有骗取退税款,即个人没骗取一点利益,国家税款也没受到一点损失,只要虚开的数额巨大就可以判无期徒刑,这样的理解符合不符合立法原理?这样一比较就会发现,它不应该是作为行为犯来对待,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必须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和相应的骗税结果,否则是不能定罪的。 这个罪应当具有非法抵扣税款的目的和结果,不能作为行为犯。但是现实当中,经常出现这么判的,包括省以下的司法机关,他们都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都得判有罪。实践中,对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被告人,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这样做的结果是大量的被告人本来可以被判三年以下,结果大部分被判十年以上,明显量刑畸重。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有哪些客体 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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