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2005年全国户籍联网之前,户籍归派出所和乡镇管理,在此之后才逐步回归公安局管理,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包括数据录入等错误在内的问题。此外,在当年办理“蓝印户口”期间出现的一些重户现象,也属于历史原因之一。 双重户口,于法于情,都是应该严加杜绝的。它不仅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对称,更是助长了“重婚”、“房多多”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那么应该如何关闭这利益博弈下猛张的“虎口”呢是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各方面问题,制定相应方案,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 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