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方证人在庭审中的证言存在偏见,如何进行有效的质询?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控方证人的证言可能存在偏见,如有必要,辩方可以进行质询来揭露其证言的不真实性或不完整性。质询的目的是要求证人回答辩方提出的问题,揭露证人可能存在的偏见或矛盾之处,从而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庭审中,辩护人有权对控辩双方的证人进行质询。质询的问题应当与案件有关。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质询应当尊重证人的人身尊严和权利,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证人合法权益。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证人经过传票传唤,应当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或者拒绝作证的,可以强制传唤或者强制出庭作证。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庭审中,对于证人的证言,需要进行质证的,应当由法庭主持,辩护人和公诉人进行质证。证人的质证应当以问题形式进行,询问的问题应当与案件有关,并且是有利于查明事实的。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法庭对证人的证言,应当进行审查和评价。对证人证言的不实情况,应当进行询问和辩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应当依据其作证前后的表现、其证言的矛盾或不完整性、其作证的动机和背景等因素进行评价。 文章来源:AI智能写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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