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优先受偿权类型 |
释义 | 债权优先受偿权类型: 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2.船舶优先权;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6.税收优先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一、债权的基本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二、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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