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