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的两种形式:显名与隐名 |
释义 |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区别及隐名代理的后果。显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隐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后果需通过被代理人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权产生。若第三人知晓代理关系,则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效力相同;若第三人不知晓,则需被代理人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权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隐名代理不直接约束被代理人,而是通过介入权或选择权使其承担后果。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核心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二、隐名代理的后果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 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两种不一样的代理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显名代理是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来从事的民事行为,而隐名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代理活动,在进行隐名代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从事活动的情况来判断后果。 结语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是两种不同的代理方式。显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隐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法律后果。在隐名代理中,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存在,则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存在,则需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来形成法律后果。因此,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特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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