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公司怎么申请开展做市业务? |
释义 | 1、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B、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C、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D、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E、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A、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B、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C、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D、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E、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F、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G、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H、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A、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B、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C、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D、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3)《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5)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118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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