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异地缴存公积金不可以在邯郸本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在石家庄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还贷能力;
 3、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4、已付购房款达到总房款的20%以上;
 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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