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用建筑的耐久年限和等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24米以上的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至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至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第四条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