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三)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法规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法律依据: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法规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法规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