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房屋收取房屋产生的经济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