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职务划分:党中央和国家级正职包括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和国家级副职包括党中央常委、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正省级、正部级包括省长、直辖市市长、部长、省委书记、省政协主席;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