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爆炸品,如硝铵炸药、梯恩梯等;2、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和裂变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