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已婚待孕女职工保健的规定如下:《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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