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不认为构成职务侵占,但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一般认为企业的技术成果属于企业经营的重要资源,其是否公开公布,对于企业运营有重大影响。企业作为一项技术成果的开发、维护、修正的主体,享有技术成果的全部收益,也需要为技术成果付出各项成本费用。技术成果视为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员工与企业有明确约定,该技术成果属于员工个人的,则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