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责任范围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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