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严格禁止的,也是违法的,坚决打击。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第二款 严禁医疗机构要求企业返点、返利行为。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及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此外,对通过带量采购、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同时,严禁医疗机构以药品、医疗器械使用金额一定比例返点、返利等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