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转让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