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 |
释义 |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包括申请、提交材料、核定、发证等步骤;湖南籍流动人口和跨省流动人口办理程序有所不同;对于无法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特殊情况,可以递交承诺书办理;办证机关应及时告知夫妻办证结果。 法律分析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办理条件 户口在本省或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2、流动人口夫妻持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本人页、变更页、首页); 3、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各1份;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任意一方复印1份(照片页,盖章页); 5、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申请人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计生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在驻粤联络站申请办证时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在所辖区域内居住以及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 3.村级专干或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婚育证明。 4.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婚育证明。对不属于本单位发证对象,未签发婚育证明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湖南籍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联络站)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按照现居住地(联络站)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联络站)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 6.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承诺书》(附件5),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诺办理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7.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夫妻。 结语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办理条件简单明了,适用于户口在本省或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办理所需材料包括《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流程包括填写登记表、提交材料、申请领取婚育证明、核定真实性并签发证明。对于湖南籍流动人口和特殊情况,有相应的受理和办理程序。办理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夫妻婚育证明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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