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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释义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有: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2、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3、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4、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7、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9、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法律法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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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5: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