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改革开放的三个阶段及重大历史事件: 第一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是邓小平理论初步形成的时期。 这一时期找准了改革的两个突破口,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改革和兴办经济特区,从而使改革开放迅猛发展。建立沿海开放城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第二阶段,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是邓小平理论逐步展开并形成轮廓的时期。 十三大第一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这一概念。邓小平南方谈话,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三阶段,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是邓小平理论走向成熟,形成理论体系的时期。 十四大报告指出“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邓小平思想被写入党章,承认私有经济的地位,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