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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什么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释义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人民法院是依照宪法法律和什么的决定设置的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国宪法是如何划分行政区域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4、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5、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的效力如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物权要办理变更登记,动产物权要交付。但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有时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条主要规定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1、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恢复所有权的判决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的法律文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果,因而依据此类法律文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第二,由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依照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定而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主要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国家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的特殊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行公告,这已起到了公示作用,因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是依照什么决定设置的
    人民法院是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加入省书协的条件
    加入省级作家协会:在省级/国家级以上纯文学刊物发表作品在10字左右,或数量虽少,但在文坛稍有影响者,即可加入。加入省作家协会所需资料:1、申请书; 2、个人简历(包括个人情况、文学创作情况); 3、介绍人:由二位省作协会员推荐(亲笔签名); 4、作品目录,包括:所发表作品的篇名、体裁、字数、所发刊物名称,如有获奖,还得将获奖证书复印一并寄来,如已出版了专著,就要寄两本样书。 作品目录以省级以上刊物为主,如无出版书籍,可适当复印一些有代表性的作品来。非文学作品,可不列在其中;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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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8: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