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是否允许追加反诉中的第三人 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想要追加第三人的,是需要法院批准的。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反请求,那么,反诉程序中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二、民事诉讼中反诉状什么时候提交? 对于民事反诉状应当在什么时候上交法院,最高法院有两个不一致的规定,一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提交时间,但是把反诉条款安排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说明是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出反诉的。所以,只要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反诉状,提出反诉,法院就应当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三、民事反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反诉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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