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保全期限是三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财产保全具体期限如下: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