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设立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的出资问题,所以关于设立人的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条款必然是设立协议的重点。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设立人的基本情况;(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4)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5)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6)设立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约定;(7)设立人协商确定的约束股东特定行为的条款,如竞业限制等;(8)违约责任条款;(9)解除协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10)公司利润的分配等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