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童工的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1、完善社会法制、加强政府管制是解决童工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国家要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完善法律的执行和实施环节,使地方政府在打击雇佣童工现象的过程中有具体操作的流程,避免一些政府的不作为。 2、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广大的西部农村家庭将子女送去做童工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没有让广大居民获得相应的福利。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分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将有效减少童工的输出。 3、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同步发展和沿海地区的产业升级是根本。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形成了“西部输出,东部需求”这样一个童工“产业链”。因此,只有进一步促使地区间经济的同步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童工问题。 一、童工受伤赔偿程序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班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童工受伤以后的赔偿程序是: 1、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在实践中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规定对是否属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作确认。 2、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赔偿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建议先自行协商。 劳 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童工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从狭义上讲童工在工作中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并不 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一般民事争议。但是,童工在履行工作内容中如受到事故伤害,为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事故赔偿纠纷中则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而 不是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 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也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 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为此还专门出台了《关于通过劳 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的审理意见,进一步加以明确。 3、属于工伤的,建议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做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具体还是要咨询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机构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为准,后续赔偿问题可咨询律师,协商不了的,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二、多少岁的算童工 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算童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给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雇佣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各国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激烈变迁,童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是现实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作为儿童群体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十分恶劣,其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研究中国现存社会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不可忽视这一群体,更需对其总体状况、特征、成因,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治理原则、规定、方案等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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