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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第69条规定与第70条规定的区别?
释义
    刑法第69条规定与第70条规定的区别?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不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一致,故不赘述。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不同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合并处罚原则,被称为“先并后减”。三、具体适用情况不同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未判决的罪。2、对于新发现的漏罪,无论其罪数如何(数罪应为异种数罪),或者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3、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并罚。此种合并处罚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原则不同的是,后者是将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合并,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前者是将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之内发现漏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5、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0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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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47:34